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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留難警察在醫院執法 害人害己 撰文:一名前線警務人員
發佈日期 : 2019-06-25


醫護留難警察在醫院執法 害人害己


文:一名前線警務人員


我是一名當差廿多年的警務人員,昨日睇完你們所謂有識之士的醫護界和法律界記者會之後,本人對你們發出的聲明,實在不敢苟同及感到憤慨。


拘捕罪犯是我們的天職,當有罪犯在逃,我們就會用盡一切合法方式拘捕罪犯,其中包括會到罪犯有可能出現的地方搜捕,例如醫院、罪犯的住所、工作地方、習慣出沒的地方,這都是我們一貫的拘捕罪犯手法,亦是香港法例(《警隊條例》section 50)賦予我們的權力。


今次醫護界向我們責難,質疑警察到醫院調查拘捕罪犯,會引致暴動罪犯害怕被拘捕而不求醫,引致延誤醫治。以你們的邏輯,一個持械行劫而受槍傷的賊人,如果我們去醫院進行拘捕,我們就會令到這一個行劫的罪犯不敢到醫院求醫,以致延誤診治嗎?我們就不可以到醫院搜捕罪犯嗎?


#劫案賊人在醫院 難道就不可執法


另一方面,你們說:如果要取得罪犯資料,就必須要得到罪犯同意,你們才會提供,否則警察就要向法庭申請法庭命令,你們才會合作。難道有罪犯會自願把資料交給警察,讓自己束手就擒嗎?


眾所周知,協助警方拘捕罪犯是大眾市民的公民責任,而你們卻偏偏要留難我們,阻礙我們維護法紀。


如果有一天,因為你們包庇罪犯而不向警方提供資料,引致警察不能第一時間拘捕罪犯,最後引致罪犯在醫院傷害到其他人,這又是誰的責任呢?如果受傷的是醫護人員,就只是你們咎由自取;但如果受傷的是醫院病人,你們就難辭其咎,你們能擔當得起嗎?


#警察一直協助醫護 為何換來受辱


一直以來,警察與你們合作,例如你們要進行器官移植手術,我們會用警察電單車協助開路運送器官;有大災難,我們亦會到醫院協助你們;醫院有人搗亂,警察馬上為你們提供協助。


但今天,你們連一個基本責任:向警方提供罪犯資料也拒絕。你們這一班人,只在說警察應根據《私隱條例》行事,而完全忽視警察是根據香港法例(《警隊條例》section 50)賦予我們的權力拘捕罪犯,你們當中是有法律界的人,是你們沒有熟讀法例,還是你們因為仇警、反政府思想上腦而作出這些歪理呢?


(註:原文在警隊訊息群組傳閱,標題為本報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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