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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藏「煙霧餅」判囚官駁回上訴
發佈日期 : 2019-07-16

關迦曦的上訴昨被駁回,要立即服刑。(資料圖片)

【本報法庭組報道】立法會在2015年二讀《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警方在金鐘海富中心截查公開大學男學生關迦曦,在其背囊內搜出懷疑一公斤的「煙霧餅」,內含500克常用於爆炸品的氯酸鉀。關迦曦翌年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立,判監3個月,並一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關今年4月向高院提出上訴,昨被駁回。高院重申「煙霧餅」合乎爆炸品定義,定罪穩妥,關要收押立即服刑。關聲言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現年23歲的被告關迦曦被控於2015年12月16日,在金鐘海富中心屈臣氏外,管有1公斤含氯酸鉀的粉狀結晶體,且會引起合理懷疑並非為合法目的而管有或控制。


#控方:或引發「人踩人」事件


辯方上訴稱,涉案煙霧餅所含有的氯酸鉀是煙火物質,屬《危險品條例》定義的爆炸品,惟關被控告的管有爆炸品一罪,屬《刑事罪行條例》之下,後者沒有界定何謂爆炸品。故此,單憑字面理解控罪,「煙霧餅」只有煙火效果,不能爆炸,不可視為爆炸品。控方反駁稱,法庭應對爆炸品採納廣闊定義,一切爆炸性物質都屬危險品。被告當日帶同16個「煙霧餅」、口罩、手套和打火機等,形迹可疑,如他當日在點燃「煙霧餅」,更有可能引發「人踩人」事件。


高院在判詞稱,政府於1956年已在《危險品條例》中首次將「煙火」定義為爆炸品,專家將煙火物質分類為突然爆炸或低炸藥。《危險品條例》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第七部分有關爆炸品的章節,原審裁判官在「爆炸品」定義裁決上無出錯,定罪穩妥,故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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