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馬鞍山警署前晚遭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務人員之後進入對面的雅景臺執行職務,卻遇市民阻撓。據了解,警方高層知悉有關情況。事實上,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如警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管理該處的人在警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其自由進入該處。有關情況一直行之有效,例如去年中便曾於太古城中心制服一名涉開槍殺人的女子,直至沙田新城市廣場上月14日爆發衝突後,情況扭轉。據悉,按照一般情況,有關市民或涉俗稱「阻差辦公」的阻礙警方執行職務罪,但體諒當事人的不理解,通常不會拘捕。
據了解,警務人員前晚在馬鞍山警署外驅散示威者,期間發現警署對面亦有人聚集,其中一人懷疑藏有武器,另一人則上前阻止截查,之後並走入雅景臺,警務人員於是尾隨入內,經調查後認為無可疑,故無作出拘捕,但行動遇上居民阻撓。
上月14日,有示威者與警務人員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示威者事後不滿警方入商場進行拘捕行動,有市民則認為警方進入商場後令情況更混亂。自此,警方多次在反修例衝突之中,在拘捕示威者時多次遇上市民阻撓。上月28日晚上,中環爆發衝突,有示威者一度衝入國際金融中心商場逃避警方追捕,商場代表在門外阻止警方入內。同晚,有示威者進入信德中心一間7-11便利店,防暴警察懷疑店內有人參與非法集結,要求入便利店,但被職員阻止並要求警方按公司要求申請。
#地方分為三大類
一般而言,地方可以分為三大類,包括「全公共空間」,例子是彌敦道等大街;「全私人地方」,例如是馬鞍山私人屋苑雅景臺;以及「半公共空間」,例如是便利店,即如該店落閘停止營業便是私人地方,但如果開門營業時便屬「半公共空間」。
根據《警隊條例》第50條,絕非「半公共空間」或「全私人地方」,便代表警方不能入內執法。該條例列明,「如警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管理該處的人在警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其自由進入該處」。一般來說,如果時間許可,警方會先通知私人物業的管理處,但如時間不許可亦會先採取行動。事實上,警務人員曾進入商場執法,制止罪案發生,例如去年6月26日,一名女子涉嫌在鰂魚涌公園開槍致兩死兩傷後,走入太古城中心,警方便在商場內制服疑犯。
至於鐵路範圍,本身亦設有鐵路警區,如果有人涉嫌違犯《港鐵附例》,例如是講粗口,會交予港鐵處理,而如果有人涉嫌犯刑事罪行,例如偷拍裙底,便會由警方作出拘捕。
#市民涉阻差辦公
不過,這行之有效而又合法的做法,近期備受挑戰。據了解,在一般情況下,阻撓警方執法的市民或涉俗稱「阻差辦公」的阻礙警方執行職務罪,但體諒當事人的不理解,通常不會拘捕。據悉,警方目前主要透過聯絡有關物業的管理處,解釋有關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