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在反修例連串示威中,因警務人員進入私人屋苑和商場執法而惹起爭議,結果被拒進入及留難。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向會員發出通告,指於8月15日與警方舉行會議後,知悉情況,指出物業管理公司應容許警員自由進入物業,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協助警方搜查。期間,不論有否搜查令,警員進入物業均屬合法,如有需要,警方可以強行闖破任何地方。通告又說任何人協助拖延警方執行拘捕,可判處罰款及入獄。
物業管理公司協會與警方開會後,向會員發出「處理公眾活動提示」,警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3)條,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條例第50(4)條表明,為避免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在無手令下,進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警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條例第50(5)條清楚指出,警務人員或其他獲授權執行逮捕的人,為使自己脫身或為使任何其他合法進入任何地方以執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內的人脫身,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條例第63條指出,任何人士協助或意圖或拖延警務人員執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或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員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判監禁2年。」
協會呼籲各會員公司,由於警方表示在未來會嚴正執法,因此協會呼籲各會員公司,因應其公司政策及個別物業地契、公契及相關法律條文,作出適當處理;有需要時知會相關業主立案法團、居民組織及前線物業管理人員,切勿以身試法,妨礙警務人員執法,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
#多個商場拒警入掀爭議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HKAPMC)於1990年成立,並代表各會員參與政府及其他相關團體在物業管理方面之交流。協會備有監管會員的專業守則,以保障業主、住戶、公眾人士的權益。協會現時擁有99個公司會員,業務覆蓋香港70%以上的聘任物管公司的住宅單位、各類工業和商業大廈、停車場和私人及政府設施。
自6月以來,因示威活動引起的警民衝突不斷,當中警察多次走入商場、屋苑等地方執法,例如7月前進入沙田新城市商場;其後有多個商場均不予警方無條件進入,其中中環國際金融中心表明商場不歡迎警察入內,要求防線前的警員,向指揮官轉達有關訊息。尖沙咀海港城更貼出告示稱,「我們盡力確保場內顧客安全。除非有罪案發生,警察請勿進入。如有需要,請與我們場內職員聯絡。」此通告臝得連登仔的讚許,決定不進入商場。另外,深水埗黃金商場發生警民衝突後,警方要求商場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但不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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