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一名廚師參加去年8月4日旺角遊行時被捕,被控各一項阻差辦公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他事後發現警方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以檢查其手提電話等私人物品。他入稟高院指裁判官濫發手令批准警察查閱手機,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私隱保障,要求裁定手令無效,以及向警方索取賠償。
申請人為劉偉麟,答辯人為九龍城法院的裁判官及警務處處長。劉在入稟狀稱,他去年8月4日凌晨因涉非法集結被捕,警方亦有檢取其手提電話。他之後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去年11月,他從代表律師得知,警方早於去年9月23日取得由九龍城法院裁判官簽發的手令,檢查存放在警總22樓被捕人士的電子產品,當中包括其手機。
劉認為《警隊條例》雖授權調查的警員搜查涉案的文件,但該權力應受限制,需列明搜查的地點和涉及的罪行。上述搜查令上寫搜查的地點在警總22樓,空泛兼不具體。搜查令未有指明搜查的地點為儲存手機的地點,擴大了警方授權搜查的範圍。因此相關搜查令是越權和不合法。
此外,警方亦可以根據搜查令,持續開啟電話,監察劉與他人的電郵,或其他網上活動。劉認為,此舉是濫用程序,繞過監察,侵犯市民私隱,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私隱保障。他應獲告知申請該搜查令,或通知已獲取搜查令,讓他在有需要下可以反對。警方須就事件引起他的不便、損害及所承受的痛苦作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