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求情稱,被告現年31歲,擁有醫學碩士學位,曾於政府化驗所工作,一直希望成為教師。他辭去公務員工作,轉職教師助理,至2013年終於成為中學老師。
辯方:與涉案女學生為情侶
他在職期間受同事及學生愛戴,是位受人尊重的老師,而他將自己的手提電話號碼提供給學生是為教學用途,在學術上幫助學生,而非為與學生發展關係。辯方強調被告與拍拖的女學生是情侶關係,非單純的肉體關係。被告自知以後不能再擔任教師,重犯機會微。
事生A稱等被告出獄續關係
法官陳慶偉在判刑時指出,三名女生正處於感情脆弱時期,情緒敏感,被告本應循循善誘,但被告卻對她們加以剝削、不懂分清師生關係、對性隨便,故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尤其是案中兩女生B及C的心理均有創傷,覺得自己愚蠢、慚愧。惟令人奇怪的是,女生A自稱心理不受影響,更歸咎於其他事主引誘被告,她會等被告出獄再續關係。
被告共承認六項與未成年女子非法性交及兩項非禮罪。案情指被告在中學任教,會向學生透露手機號碼。三名受害女生均是其學生。女生A案發時年僅14歲。2014年3月初,A邀請被告外出用膳並示愛。同年4月,兩人多次性交,並以「老公老婆」相稱。至去年被告同時搭上15歲女生B及C,他約B看電影時非禮B,B大怒推開他,並揚言分手。與此同時,被告邀請女生C回家看電影,趁機奪去其初夜。B及C曾互向對方透露被告行為。B及後向校方投訴,起初一度拒透露詳情,但終指被告非禮她,更透露被告曾和C性交。校方報警,被告同年10月5日被捕,警誡下和盤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