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根據「港版國安法」,有關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委任條件包括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被挑選審理,同時註明,如獲任指定法官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亦應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港版國安法」第四章為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及程序,條文列明香港特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國安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但該規定不影響依法逮捕疑犯並將其羈押,也不影響疑犯申請保釋。
由特首指定法官審案,條文指特首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而特首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有關指定法官任期一年,委任條件包括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不被挑選審理,同時註明,如獲任指定法官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亦應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至於陪審團制度,「港版國安法」列明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設陪審團,有關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