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港版國安法」第60條提到,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又指持有駐港國安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港版國安法」第50條訂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不過,第60條提到,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又指持有駐港國安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法例還訂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何謂「其他權利和豁免」,法例條文未有提到。
#妨礙執行職務會被追究責任
「港版國安法」第61條指出,妨礙國安公署人員職務會被追究責任,不過未有提到有關懲罰,「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