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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疑錯引8.31太子站事件
發佈日期 : 2020-07-02

陳淑莊批評,《港區國安法》徹底凌駕《基本法》。
鄭若驊昨午在記者會上回應張曉明的言論。
張曉明懷疑錯引8.31太子站事件,解釋涉及煽動的
陳淑莊批評,《港區國安法》徹底凌駕《基本法》。
鄭若驊昨午在記者會上回應張曉明的言論。

【本報記者報道】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昨日引用例子,舉例稱去年8月31日太子站,警務人員驅散示威者,有人造謠發生打死人,將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警方,或者針對中央政府,造成惡意的嚴重後果,就可能有後果。不過,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仇恨中央及特區政府行為是為了:一、外國或境外勢力刺探國家安全情報或秘密,二、請求外國境外機構、人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指示或控制、資助而煽動仇恨,才能入罪。換言之,犯罪目的為了外國或境外干預及介入,才能入罪。

張曉明昨日在國務院記者會上表示,《港區國安法》立法盡量吸收普通法制度,包括參考《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罪。他舉例說,通過造謠方式來引起全社會對政府某種仇恨及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有後果說:「類似去年修例風波當中,我印象比較深的,突然造了個謠,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的指向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或者針對中央、惡意的嚴重後果,就可能有後果。」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根據該條控罪,必須證明被告與外國與境外組織或有所謂聯繫及勾結,認為張曉明引用8.31太子站例子,超越普通法律師的一般理解。

鄭若驊:引起憎恨須有2大類前提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午在記者會上回應張曉明的言論時,承認《港區國安法》下引起憎恨中央及香港政府控罪有兩大類前提,一是為外國組織或個人收買國家安全機密,或請求外國及境外、串謀或實施境外人士指示,「所以不要只看後面憎恨的行為,要整個條文看」。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三章罪行和處罰,第四節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列明:「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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