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為了減低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受性侵犯的風險,警務處於2011年12月1日開始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供學校、殘疾人士院舍、私營補習中心及私營興趣活動機構等準僱員申請,但該機制不涵蓋私人補習導師及志願工作者。就有補習中心老闆涉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捕,立法會教育界議員認為,教育局接受學校註冊時,未有規管出資營運補習社的負責人需要呈報「性罪行定罪紀錄」,而該些人士亦有很大機會接觸兒童,應修改規劃,堵塞漏洞。
法改會於2010年2月發表《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書,建議當局設立一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行政機制,令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的人及從事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人,其性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可供查核。
#警過去3年各接逾5萬多宗申請 供準僱員申請
據警方統計資料顯示,過去3年各有5萬多人申請,而本年截至10月15日止,則有31,778人(見表)。查核申請的費用為每人港幣105元。
警務處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屬行政機制,讓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有關工作及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主,得以查核合資格申請人有否任何附錄一所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不過,機制不包括根據《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條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及海外的定罪紀錄。
該機制目的,是避免有前性罪犯在應徵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時故意隱瞞其過往的性罪行定罪紀錄,從而騙取僱主的信任,並且透過工作接觸再次侵害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查核機制為僱主提供可靠的渠道,讓他們在聘用僱員從事與兒童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職位時,能夠確知該申請人是否曾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以及減低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受性侵犯的風險,有助於加強對這類人士的保護,亦顧及更生人士的自新需要。
#私人補習導師不能申請 家長不知曉有否性罪行
有關機制只只涵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但不涵蓋私人補習導師及志願工作者。查核申請須由合資格申請人自願提出。申請人必須出示有關僱主發出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可能會受聘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以防止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