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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員楊明撞車拒交血樣本驗酒精被控3罪 救出時身有酒氣 控不小心駕駛 11.6法院提堂
發佈日期 : 2020-10-28

楊明近期已常開工。

【本報記者報道】無綫藝人楊明(39歲)於今年8月8日凌晨駕駛一輛平治私家車沿馬己仙峽道落山期間,突在彎位失控越線撞欄。警方接報到場,發現楊明身上有酒氣,下車時步履不穩,需由兩警攙扶登上救護車送院,當場被捕。警方經調查後,昨晚控以3項罪名,包括: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不小心駕駛,以及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將於11月6日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楊明原名林楊明,後改名林明樂,事發時,他駕駛平治私家車沿馬己仙峽道落山,當駛至近玫瑰別墅對開一個左彎位時,突然失控越過雙白線,撞向防撞欄後,再衝前約60米,撞毀一個交通指示牌,右邊車頭鏟上石壆後始停下。現場途經司機見狀,報警求助。警員到場發現司機楊明滿面通紅,身有酒氣,腳步不穩,未能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其後,楊明報稱不適,由兩名警員攙扶上救護車送往瑪麗醫院治理,傷勢並無大礙,他在醫院同樣拒絕提供血液樣本。


#拒「吹波波」 刑罰與酒後駕駛同等


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後,昨晚向楊明檢控的「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部分司機滿以為拒絕「吹波波」(酒精呼氣測試)或提供血液樣本,令警方無法量度酒精比例,企圖走法律罅,但此舉同樣難逃法網,而且刑罰不比醉駕輕。刑罰與酒後駕駛同等。


根據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第39C條,如任何人的檢查呼氣測試顯示在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或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而有合理辯解,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罰則與的醉駕級別相同(每百毫升呼氣酒精濃度超過66微克),而且沒有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分析而無合理辯解,最短停牌期定為「第3級」,即至少2年。


如是公眾人物干犯相關罪行,有機會成為法官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翻查資料,楊明醉酒駕駛並非首次,入行初期亦多次犯事惹上官非,他在2005年被發現將座駕停在佐敦道中間行車線,並睡在車中,接受酒精測試時證實超標後被拘捕,其後被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年。


另一控罪是「不小心駕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一般來說,若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而非監禁式刑罰或取消駕駛資格。


#被控私家車「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


至於第3項控罪是「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所有車輛的擋風玻璃透光度,不可低於75%,其餘車窗的透光度有不同標準,私家車是不可低於70%,專利冷氣巴士則可低至50%,也就是說。假如車輛玻璃的透光度低於以上數字,就屬違法,車主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罰為1萬元及監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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