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警方國安處人員於上周三(6日)拘捕53名曾參與「35+民主派初選」的泛民人士,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外媒前天(12日)指警方行動中檢獲超過200個電子裝置,並引述匿名消息指香港警方將被捕人士的電子裝置送往內地破解,警方昨天發稿澄清絕無此事。據了解,警隊內部有相關命令及指引監管所有證物的處理,只有獲授權人員或處理有關案件的人員方可領取證物,以確保證物鏈的連貫性。若果證物涉及需要移交內地,必須經法庭簽署文件作出要求。
《華盛頓郵報》前日引述匿名者消息,指香港警方開始將被捕人士的電子裝置送往內地,讓內地當局破解裝置內的資料以幫忙他們進行調查。報道又引述一名匿名的警務人員稱,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目前無法破解新版本的iPhone手機,但就有方法破解Android系統裝置及由Google Drive取得資訊。
外媒引匿名警員 警斥散播不實消息
警方昨晚澄清沒有將被捕疑犯的手機或任何電子設備移交內地,並擔憂有別有用心之徒假借匿名身分,作出針對執法部門的惡意指控,透過媒體散播不實消息,意圖誤導市民,煽動仇警情緒,呼籲市民切勿被亳無事實根據的謠言蒙騙。
據了解,警隊內部有相關命令及指引監管所有證物的處理。一般來說,警務人員在進行調查時如檢獲任何證物,須交予所屬警署內專責處理證物的人員進行記錄及封存,並妥為保管。只有獲授權人員或處理有關案件的人員方可領取證物,以便跟進調查、上庭、作鑑證測試等指定用途。領取及交還證物的原因以及負責的有關人員的詳細資料,均須予以紀錄。同時,督導人員會定期檢查證物,並監察專責處理證物的人員,確保證物獲妥當管理。在案件完結後,由一名總督察級的人員負責批准有關證物的歸還、銷毀或其他處置方法。
司法規定證物移交須在審訊中清楚透露
此外,本港司法制度對於所有證物和證據的處理有嚴格規定。香港法例第8章《證據條例》列明各項證據的處理和要求,包括第22A條有關來自電腦紀錄的文件證據的處理;而檢控守則亦說明檢控的驗證標準為根據這些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要符合這項驗證標準,檢控人員必須確定這些證據是否可獲法庭接納,例如證物的移交必須在審訊過程中清楚透露。如有任何疑點,會影響審訊結果。
就與境外執法機構移交證據,境外法庭可以向本港法庭發出請求書,要求提供證據。若個別境外地區,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25章所述,與香港已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議,該地區亦可向律政司提出要求,安排移交與案有關的證據,以作調查或起訴用途。如果涉及證物需要移交內地,需由法庭簽署文件作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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