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有「覆核王」之稱的長洲居民郭卓堅前年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丁屋政策。高院裁定涉及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權則受《基本法》中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保障。郭、政府、鄉議局均不服裁決,分別提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鄉議局和政府的上訴得直,確認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同樣受《基本法》保障,即以現有所有形式申建丁屋均屬合憲。上訴庭確認丁屋政策是獲《基本法》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所涵蓋,理應受到保護。
郭卓堅一方指丁權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認為《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政府保護」屬違憲。高院原訟庭原本裁定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屬違憲,至於新界男性原居民持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則是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與訟三方不服,提出上訴。
丁屋政策從無人挑戰合法性
上訴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近70頁的判詞由潘兆初撰寫。判詞指出,政府及鄉議局一方不否認丁屋政策的歧視性質,會違反《基本法》所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因此本上訴案的重點是,丁屋政策是否獲《基本法》40條所指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所涵益,如是,有關政策則屬合法合憲。
《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即使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本身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定《基本法》時,制定者已充分考慮此點,並決定保留原居民傳統。丁屋政策在1972年推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於1991年通過。即使丁屋政策一直維持固有的歧視性,但在此案之前從來沒有人挑戰有關政策的合法性,丁屋政策在回歸後一直被認可為合法合憲。
訟費問題 留待各方以書面處理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周家明沒有把《基本法》第40條,與《基本法》第120及122條恰當而連貫地考慮及詮釋。如把上述條文連貫理解後,丁權必然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憲制性保護。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費建屋牌照」,在「認可鄉村」範圍建造丁屋有可追溯的歷史,故屬「合法傳統權益」,但不認同原審法官指以「私人協約方式」及「換地方式」買地建屋卻沒有可追溯歷史的說法。
至於原審法官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認為「私人協約方式」是沿襲殖民地年代的土地租用制度,容許原居民以優惠地價向政府租用官地建屋。「換地」實際上是解決原居民沒有適合土地透過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的方法,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至於訟費問題,則留待各方以書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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