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勞工及福利局建議修訂《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加強規管外傭「跳工」的問題,包括訂明中介不應以金錢誘使外傭提早終止合約,在審批外傭日後工作簽證時,亦會將過往「跳工」紀錄納入考慮因素。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估計,外傭未能完成兩年合約中途轉職的理由眾多,以「跳工」概括是將外傭轉職屬「污名化」。
當局就檢討《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提出多項初步建議,當中針對外傭「跳工」問題,建議要求職業介紹所向外傭求職者清楚解釋現行政策,讓外傭清楚了解,除了因僱主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而提早終止合約,又或有證據顯示外傭曾受苛待或剝削等特殊原因之外,外傭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港轉換僱主申請,通常不會獲批,相關紀錄亦會作為政府日後考慮其將來工作簽證申請的因素之一。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建議修訂《實務守則》又訂明,職業介紹所不應以金錢誘因等,誘使外傭提早終止合約,以及在服務協議範本要求中介與僱主商討,外傭提早完約的相關退款或更換外傭安排。勞工處今日會就有關修訂建議諮詢勞顧會,由本月21日起展開為期八周的公眾諮詢。
「搏炒」或涉未能轉工順道回鄉
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指,外傭「跳工」情況並不普遍,部分外傭「搏炒」可能是因為未能轉工而迫使僱主解僱,順道回鄉。他估計,現時有約10%至15%外傭未能完成兩年合約,但中途轉職的理由繁多,以「跳工」概括是將外傭轉職「污名化」,認為當局提出的修訂等同「一刀切」要求外傭必須做到約滿,否則不得翻生,對僱主僱員都未必是好事。他指現時只有入境處單一部門決定外傭轉職是否屬「跳工」,建議引入包括僱主、外傭團體、領事館代表等組成的委員會,覆檢入境處評定的個案。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就歡迎政府提出修訂,則現時聘請外傭的中介費高昂,僱主要負責外傭申請來港的所有支出,外傭未完約離職,僱主亦要支付對方回鄉的機票,並不公平。協會亦收到有僱主投訴,有中介主動致電外傭,聲稱可安排她們未完約就轉職,容馬珊兒相信,修訂《實務守則》可杜絕有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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