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香港大學畢業生杜啟華涉嫌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臂骨折,他較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四罪全部罪成,被判囚五年半。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昨日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在三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上訴方表示,原審法官陳仲衡錯誤理解杜啟華的咬噬行為是有意識及自主,而杜啟華當時被三至四名警員制服,有人按壓他頭部和臉部,認為杜啟華不能在少於一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伸進口中的物品是警察手指,咬噬行為只是受到外界影響而作出的反射動作,即使是自主行為,亦不代表有意圖作出傷害警員的行為。
法官彭寶琴認為,杜啟華原審時沒有作供,缺乏證據支持其說法,亦認為「任何睇過(案發經過)條片嘅人都唔會咁諗」。彭官指出,反射動作亦可歸類為「非自主行為」,又質疑如果杜啟華不知放進口中的物品是甚麼,「點解要咬呢?有人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彭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