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佐敦華豐大廈一場三級大火,造成5死40傷,不但揭露法團拖足16年仍未完成消防安全指示,亦揭示《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生效至今17年,消防處發出超過29萬張消防安全指示,但已獲遵辦或撤銷的不足38%,過去5年僅74宗檢控。
消防處在華豐大廈三級火後表示,自《條例》生效至今年3月,聯同屋宇署共巡查10,900多幢舊式綜合用途樓宇,共向超過10,400幢目標樓宇發出超過29萬張消防安全指示,當中有超過11萬張指示已獲遵辦或撤銷;但同時反映約18萬張指示未獲遵辦或撤銷。
華豐大廈法團違例被判罰3萬
就佐敦華豐大廈違反《消防安全條例》一事,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在上月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違反《條例》中的2 張「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性能良好」和3張「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傳票控罪,共被罰款3萬元。
對於今次政府提出修例,有華豐大廈的業主表示歡迎,指過去有其他業主拒絕合作,令大廈未能改善消防安全,以致大廈內長期出現消防安全隱患,對願意合作的業主不公平,而有人身安全亦無保障,希望藉今次修例能撥亂反正,還居民一個安樂窩。
A4聯盟立法會議員梁文廣則表示,過去部分舊樓個案中,發現有商用業主可能因為要支付較大的維修費用份額,因而拒絕合作,認為當局調高罰則有足夠阻嚇力。他又相信,釐訂工程優次的工作相當複雜,指部分舊樓即使有法團,消防安全情況也可以比三無大廈差。梁文廣又指,由於今次修例涉及罰款,當局應清晰釐定不同準則,並在民政總署、消防處和市建局層面,加強支援業主履行改善消防安全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