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報道】為推動業主自行遵從《條例》要求相關的建議方案,保安局建議將「指示」在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
現時為善用市場力量以達到改善舊式目標樓宇的消防安全的目的,《條例》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某幢樓宇或其有關部分發出的「符合消防安全令」向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然而,《條例》沒有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指示」向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
當局建議在《條例》訂明類似的規定,賦權執行當局可就所涉及樓宇或其有關部分發出的「指示」向土地註冊處註冊。當「指示」獲遵從/被撤回,執行當局會就有關文件向土地註冊處進行註冊,有關做法與《條例》下「符合消防安全令」失效後的現行安排一致,料有助目標樓宇或目標樓宇單位的準買家知悉有關樓宇任何未履行的法律責任,亦有助提供誘因,推動業主遵從尚未獲遵從的「指示」,以保持其物業的價值。
另外,為促使新的物業擁有人就相關物業履行《條例》訂明的責,當局建議修訂《條例》,規定假如相關物業有尚未獲遵從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新的物業擁有人在完成物業交易後的3個月內,須就有關的物業權轉讓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的執行當局,務求令新的物業擁有人清楚知悉其法律責任(包括尚未獲遵從的「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新的物業擁有人如沒有在完成物業交易後的3個月內,就物業權轉讓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的執行當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即最高罰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