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檢控】【特稿】
九名涉及「佔領」行動的人士,分別被起訴普通法下的「串謀公眾妨擾」、「煽惑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名,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公眾妨擾罪」是主體控罪,一些人透過其他人或其他行為間接干犯妨擾罪,就會起訴上述的罪名。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定罪元素會考慮被告人士行為是否對公眾造成損害。
考慮行為是否對公眾造成損害
至於為何律政司不起訴非法集結罪,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梁家傑解釋,普通法罪行中,以這項「公眾妨擾罪」檢控公眾集會活動的刑罰最重,最高可判監七年,而根據《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最高只判監五年。
陸偉雄對本報表示,「公眾妨擾罪」是主體控罪,一些人沒有直接干犯,卻透過他人,以串媒或煽動等行為間接觸犯,因此警方會以不同的妨擾罪行起訴,這些罪行刑責與「公眾妨擾罪」相同。另外,張達明接受本報訪問時則說,法官考慮參與「佔領」行動人士是否觸犯「公眾妨擾罪」時,定罪元素包括有關人士的行為是否對公眾造成損害。他指出,這些元素包括被告的行為不是法律容許,行為可能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及舒適度,或阻礙公眾合法使用共同擁有的權利,例如霸佔公眾本來可以使用的地方、阻止公眾合法使用道路等。另外,法官可能會根據相關人士所參與的行動、發表的言論是否具煽動性及證人親眼目睹等因素進行判決。
「公眾妨擾罪」收納於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涵蓋範圍廣泛。張達明則指出,有關控罪要視乎具體情況及不同程度的個案而定,亦要平衡集會及言論自由,而公民抗命不能成為抗辯理由。他又解釋,「公眾妨擾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七年,若法庭信納被告行為超越一般集會和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達到不合理地步,便可判處監禁。「公眾妨擾罪」不常應用,但未至於罕見,當中2006年一名30歲英籍男子因扮成蜘蛛俠,攀上位於中環的陸海通大廈外牆,最後就被裁定一項對公眾造成滋擾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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