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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123人承擔罪責 最重判囚10個月
發佈日期 : 2017-03-28

張超雄(中)至今未被檢控。
黃洋達曾經現身「佔領事件」現場。
張超雄(中)至今未被檢控。
黃洋達曾經現身「佔領事件」現場。

【本報港聞部報道】警方昨日起訴九名涉嫌參與「佔領」的人士,而其實「佔領」事件至今已約有千人因涉及不同罪行被捕,截至昨日,有225人已經或正在要經司法程序處理,當中暫有81人被定罪,最高刑罰則為監禁10個月。


共拘捕955人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在「佔領」事件後曾表示,大量示威人士「佔領」期間在全港多處舉行大規模非法群眾集結,多個地點亦持續發生大範圍的群眾衝擊甚至暴力事件,非法「佔領行動」期間共有955人因涉嫌干犯各種罪行被警方拘捕,另有48人則在事件後被捕。


另外,警方亦表示,截至昨日(27日),有225人已經或正在經司法程序處理,當中182人已完成司法程序,其中123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包括81人被定罪及42人須簽保守行為。被定罪人士的罪名包括普通襲擊、非法集結、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襲擊致身體受傷害、襲警、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盜竊、列事毀壞、刑事恐嚇等。


以上刑罰包括監禁2日至10個月、感化令12至15個月、社會服務令80至180小時、戒毒所治療令、罰款300至6,000元不等,當中自稱為「佔領」行動義工的被告吳定邦,2014年12月1日在金鐘海富中心襲警,被裁定兩項襲警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吳定邦有12項刑事紀錄,又在短時間內連續襲擊兩名警員,為免損害社會秩序和警隊士氣,要有阻嚇性刑罰,因此重判監禁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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