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的士司機前年凌晨在灣仔接載一名醉酒女子前往小西灣,見女子昏昏欲睡,色心大起,將的士停在歌連臣角僻靜處,伸手入女子衣服內胸襲。女子驚醒質問司機,司機拉她下車並謂「你咁麻煩,我唔車你嘞」,女子報警。的士司機早前裁定非禮罪成,判監18個月。他不服上訴,高院昨駁回上訴,狠批被告違反乘客對他的信賴,建議有關機構或執法部門應考慮禁止、或限制干犯這類罪行的司機再持有的士駕駛執照或駕駛的士,以保障弱勢社群。
駛至僻靜地點摸胸
控方案情稱,女事主於2015年8月29日凌晨3時許在灣仔登上由被告陳家樂駕駛之的士,要求前往小西灣,她當時已喝醉。女事主在途中要用被告提供的膠袋嘔吐,之後在的士內睡着。被告之後把的士駛到柴灣一個僻靜地點,從司機位走到後座女事主身旁,女事主感到其胸部有一隻手,並看見被告把右手伸入其衣服內觸摸她的胸部。她質問被告,被告立即縮手,其後要她下車,並把的士駛走。女乘客後來向途人求助稱被非禮。被告否認非禮,反指女事主在途中諸多麻煩,才要求她下車。
有八年駕駛的士經驗的陳家樂在原審時曾出庭自辯,聲稱事主沒有喝醉,在車程中突然更改目的地,又用粗言咒罵他。高院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即相信事主於前年8月29日凌晨3時多案發時,確受酒精影響。另外,案發時事主遺失手機,若事主有心誣陷,大可進一步說被告搶去其手機,故事主沒有誣陷被告的動機。案發於深夜時分,獨自歸家的女乘客自然期望一個的士司機盡責,用最安全地的方式將自己送到目的地。女事主自願登上的士,是有賴對的士司機的信任,包括不會濫收車資,並以直接且較短的路線送乘客到目的地。女事主誠實可靠,她的證供合乎情理,與其他不爭議的事實一致,身為的士司機在深夜時份非禮有醉意的女乘客,以2年作為量刑起點也不為過,因此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