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遺失身份證的女子在微信群組提出如拾獲其身份證的人將會有報酬,恰好女子黃春椅拾獲交給她,事主起初答應支付500元報酬,見面時卻反口,減至350元,黃不滿有人違反承諾,一氣之下不肯歸還失證。事主不滿,報警求助。裁判官判黃盜竊罪成,黃不服判決,昨向高院上訴。高院認為黃只是一時之氣才不肯還,她沒有存心偷去其身份證,判她得直,撤銷定罪。
一時意氣離開不符罪行定義
案情稱,去年11月,事主發現遺失身份證,之後要求內地的朋友透過微信替她尋找,並表示拾得者會有報酬。之後黃春椅稱拾得其身份證,並要求事主支付500元才肯歸還,更表示如果不肯付款,會把該身份證用作犯罪用途。兩人翌日議好價錢是400元,但在兩人交收時,黃點算發現事主只支付了350元,黃隨即拿走身份證轉身離開,事主阻止黃離開並報警。黃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立。
郭啟安暫委法官昨判黃上訴得直指,因事主與黃原本協定議好的由500元減至400元,這是口頭協議,但事主卻反口,只肯支付350元,令黃錯誤以為自己有權不按協議歸還身份證,而黃當時極可能是一時意氣才離開,加上黃不久便被警員截停,黃的行為不能被視為盜竊罪的定義,即不誠實及意圖永久地剝奪別人的財物,因此撤銷其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