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性侵案在法律上並無時限性。一名30歲女子自4歲開始被姨丈性侵犯,長達六年,直至2013年因看到有性侵受害人說出多年前的受侵犯經歷,才決定回港報警。涉案的64歲姨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六項非禮罪成立,被重判入獄五年。
家庭聚會多次摸受害人私處
案情稱,被告在1990至1996年間在家庭聚會中多次趁機從後撫摸受害人X的私處,每次歷時約10分鐘。事主庭上供稱,她年紀稍長才明白發生何事,也曾向母親提及,但後來她們已移居美國,與被告亦沒有再聯絡,母親沒有再跟進。直至2013年,事主在網上看警訊節目,得知有受害人被性侵後多年仍可透過警方向被告提出起訴,決定鼓起勇氣把事件說出,遂決定回港報警。
法官沈小民判刑指出,被告較事主年長逾30年,第一次案發時事主年僅4歲,本應是逗人喜愛的年紀,而被告沒有悔意,令事主要出庭憶述不愉快經歷,實恬不知恥。上訴庭案例清楚列明,法庭必須對性侵害兒童的罪行判處重刑,以收阻嚇作用,同時反應社會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另外,前神父劉嘉兒在1991至92年間,將年僅15歲的男童帶到觀塘聖若瑟堂神父宿舍過夜,撫摸對方下體及手淫,更企圖與男童肛交。直至2002年,事主報警,劉嘉兒在2003年被判兩項非禮、一項誘使他人作嚴重猥褻行為及一項企圖肛交罪成,判監四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