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懷疑棄保,法庭已向其發出拘捕令。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12個月。據了解,在入境處的出入境系統已紀錄黃屬於通緝人士,雖然他入境時未必會立即被捕,但極有可能在香港境內遭巡警拘捕,法網難逃。
最高刑罰可判監禁12個月
據了解,由於黃台仰過了日期而未有到警署報到,亦未有交還旅遊證件,按照一貫做法,警方通知律政司採取進一步行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L「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獲准保釋的人如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時間歸押,但沒有在該時間後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歸押,即屬犯罪。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7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K「逮捕獲准保釋的人」,如屬以下情況,任何警務人員可無須手令而逮捕和羈留任何獲准保釋的人,包括:該警務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獲准保釋的任何條件或約束該人的任何保釋條件已遭違反或相當可能遭違反;或任何警務人員接到為該人作出保釋擔保的任何擔保人的書面通知,謂該擔保人相信該人相當可能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為此理由該擔保人擬獲寬免作為擔保人的責任。
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後,須在該人被逮捕後24小時內,或在其後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一名裁判官席前,但如該人因其保釋而在某一時刻須向任何法庭歸押,而該人在緊接該時刻前24小時內如此被逮捕,則屬例外,而在該情況下,該人須被帶到該法庭席前。根據第(2)款而將任何人帶到法庭席前,如法庭覺得准予保釋的任何條件已遭違反或相當可能遭違反,則法庭可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或准予該人保釋,但須受同樣的條件或法庭認為適合的其他條件所約束,但如法庭並不覺得如此,則法庭須將該人從扣押中釋放,並以同樣的條件准予該人保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