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聯同法庭執達吏於2014年11月26日移除旺角「佔領區」障礙物時,黃之鋒、黃浩銘及岑敖暉等16人涉嫌違反禁令阻撓清場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名,他們早前在高院被裁定罪成。法官陳慶偉斥責「雙黃」(黃之鋒及黃浩銘)在案中扮演重要角色,他們激化在場兩派的示威者的反應,令執達吏及警務人員清除障礙工作倍添困難,屬於嚴重干擾執法工作,重判認罪的黃之鋒監禁三個月,否認控罪的黃浩銘刑期最重則入獄四個半月,其餘被告判緩刑及罰款,而全部被告亦須支付政府的訟費。陳官強調,各被告的行為持續「佔領」旺角道路,影響基層市民的生活,包括小巴及的士司機的生計,故法庭必須介入及保護他們。
本報法庭組報道
法官陳慶偉在開庭前頒下判詞,由律師向被告宣讀判刑。黃之鋒判囚3個月、黃浩銘入獄4個半月,岑敖暉被判入獄1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一萬元。其餘被告分別判監一至兩個月、緩刑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另須罰款10,000至15,000元。法官又下令被告要支付訟費。
政治運動亂局 貧困及打工階層最受影響
法官陳慶偉在判詞詳細解釋判刑原因,指斥黃之鋒當日在現場不斷挑戰執達吏,以及禁制令的有效性,雖然在現場只逗留個半小時,但期間扮演領導角色。法官又指案發清場當天,非法佔據路面已不可能改變任何東西或任何人,只是影響到市民日常生活,例如的士與小巴司機的生計,這些政治運動的亂局之中,最受影響的是貧困及打工階層。每個香港人都有示威權利,但前提是不損害其他人的權利。
對於律師提出黃之鋒案發時不足21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應先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法官指條例只適用於刑事案,但刑事藐視法庭都屬於民事訴訟,條例並不適用。
岑敖暉輕判 官指靜觀清場及勸阻咒罵警
至於黃浩銘,陳官認為黃浩銘在案中角色與黃之鋒相似,黃浩銘不斷挑戰禁制令有效性及嘲弄有關代理人的身份,以圖煽惑示威人士及激化兩派人士。黃浩銘在抗拒執達主任一事上,扮演主動及重要的角色,令清場運動遇上更大阻力,必須判監故判他入獄四個半月。
法官指出,另一被告岑敖暉雖然是佔領行動學生領袖,但當日除了與黃之鋒、黃浩銘站在警方防線最前,大部分時間安靜地觀察清場行動,無挑戰執達吏,與其他示威者無大分別。岑敖暉一直尊重法庭頒布的禁制令,其行為只為爭取普選,被捕後亦沒有反抗,陳官又留意到岑曾勸告示威者不要咒罵警員,認為他沒有阻礙清場,判他入獄一個月、緩刑12個月,罰款一萬元。法官在判詞提到,部分被告當日有拿擴音器或協助廣播,但參與程度僅限於此,故雖然判監,但准許緩刑。
16名被告中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及司徒子朗早前已認罪,另九人即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拒認罪,早前被法庭裁定罪成。同案另有4名被告於較早時已判刑,各被判監一個月,緩刑一年,另罰款一萬元。
據司法機構助理總執達主任趙淑文早前供稱,她當天與35位執達事務組同事、原告人律師等前往旺角現場及宣讀內容期間,黃之鋒、黃浩銘及岑敖暉等人出現在現場,黃浩銘稱聽不清楚清場廣播,不斷問「人是否障礙物?」要求律師及執達主任回答。接近10時,情況開始混亂,然後多人推撞、叫喊,趙稱「我的太陽眼鏡也被推跌而損壞」,他們遂要求警員協助控制人群。助理執達主任余德佌供稱,當日清場前出現推撞,自己的小腿被鐵馬撞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