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港大校委會2015年9月否決任命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為副校長,時任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和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不滿校委會的決定,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於2016年12月初審結,高院事隔16個月,昨頒下判詞判馮及李敗訴,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因港大校委會於2016年5月31日已委任區潔芳教授出任副校長,職位至少三年內都不會懸空,校委會在短期內都毋須再考慮任命陳文敏,故二人要求法庭宣告校委會否決任命陳屬非法或涉程序不公之法律爭議沒有沒有意義。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指出,本司法覆核案流於學術爭議,法庭不會再作處理,香港大學已任命區潔芳出任副校長(學術人力及資源),該職位於三年間也不會空缺,故毋須在短期內重新考慮再任命新人士,因此向法庭尋求有關任命決定屬錯誤已無效。
官:政治不屬法庭考慮範疇
區官同意港大一方的理據,即法庭只會處理有關法律事宜申請,政治不屬法庭考慮範疇,而本案圍繞副校任命一事已非常政治性,故法庭不應考慮。法官重申,法庭只能是處理法律及按照法例判決,這次人事任命或有牽涉政治範圍,但這非法庭應該考慮,法庭從來不會也不應作政治考量。另外,法官裁定李峰琦並無足夠資格提請司法覆核,因他未能證明否決陳文敏的決定與他的本科生身份有重大關係,或證明決定如何實際地損害他的利益。法官拒絕兩人司法覆核的許可,但不用支付訟費。
據資料,代表港大校委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當日原審时指出,法院是否批准司法覆核許可,只應考慮案件是否涉及校方犯錯。本案涉及大量政治因素,法庭容不下任何政治干預,而申請人都不爭議,案件性質現時已變得學術性,法院不應處理純學術性的司法覆核案。校委會當日只是行使本身的決策職能,否決任命是毋須和無責任對外公開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