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中文大學僱員儲蓄互助社前社長黃隆2009年退休後,以分紅形式擔任互助社的資產管理顧問。黃在三個月內替互助社投資獲利3,248萬元,按雙方協議,他可得逾900萬元花紅,但互助社董事會以未能負擔為由,一直拒絕支付花紅,黃隆遂入稟高院,惟昨判黃敗訴,原因是儲蓄互助社與黃的合約無效。
被裁定違合約責任在先
案情稱,黃隆於1970年始受聘於中大,1991年加入互助社。1998年5月,他出任互助社董事,2000年至09年出任社長。他在2009年5月辭職,翌月出任互助社投資顧問,根據合約顧問一職沒有薪金,但會得到與投資回報掛鈎的花紅。黃於2009年6月至9月,為互助社投資獲利3,248萬元,依合約可獲978萬元花紅。原告取得約489萬元後,董事會以核數為由,要求原告退回約487萬元,又不再接受其投資服務。原告退款後,至今僅收過約1.9萬元,互助社仍欠他約976萬元。
判決書指,根據法例,儲蓄互助社不能從事外匯投資,因此涉案儲蓄互助社無權與黃隆簽訂涉案的協議,有關協議屬無效。加上黃未辭任互助社董事便就任受薪的顧問,認為是黃違反合約責任在先,故裁定其顧問合約無效,互助社毋須向黃支付花紅,而黃本已收下的1.8萬花紅也要退還予互助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