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港聞部報道】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表示,截至今年9月,全港學校私家小巴總數約1,980輛。由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全港可供學校私家小巴停泊的路旁泊車位共增加了約60個;新增的短期租約停車場共13個,提供約1,500個泊車位供各類車輛(包括學校私家小巴)停泊。營辦商可按地契條款彈性地調整,短期租約停車場內各類泊車位的數量,配合各類汽車的泊車需求。
張炳良昨日在立法會上以書面答覆議員易志明的提問時稱,過去三年,學校私家小巴按年淨新增的數目分別為159輛(2014年)、60輛(2015年)及18輛(2016年1至9月)。運輸署亦有配合個別地區的需要,增加學校私家小巴泊車位。例如在上述期間,政府在延續將軍澳區寶邑路及環保大道兩個短期租約停車場的租約時,訂明須提供至少共45個可供學校私家小巴停泊的泊車位。
難要求學校提供車位
至於在學校範圍內提供泊車位的可行性,張炳良稱根據教育局資料顯示,學校一般會按土地契約或租約中的規劃設置車輛停泊設施,以應付運作上的需要。根據有關條款,學校範圍內的車輛停泊設施,只供學校教職員及訪客停泊車輛之用。事實上,接載學童的私家小巴多以商業模式運作,屬牟利性質,其服務對象可涉及區內及區外的不同學校或團體。
他稱,如果要求學校開放校園讓私營學校私家小巴停泊,除不符土地契約或租約中訂明的土地用途及相關規定外,亦涉及複雜的校園保安及保險安排。此外,在日常的運作中,小巴進出校園時會對學校運作造成影響,對教職員、學生及其他使用者亦構成安全問題。因此,政府難以要求學校為私家小巴營運商提供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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