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田徑教練涉嫌於九年前性侵犯一名14歲女學員,他較早前被控以一項非禮罪,案件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審結。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認為事主的口供有合理疑點,如沒她的主動協助,被告難以強行褪下其內褲,故裁定被告無罪釋放。練官形容,事主公開申訴事件是勇敢無私的行為,在毋懼壓力下挺身公開事件值得讚揚,但法庭並非推動社會運動的地方,只考慮案件證供,裁決不一定反映事實,不希望這次裁決對「#MeToo」運動有任何影響。本報法庭組報道
法庭下令不可以公開被告及女事主身份,只在控罪書上以W.H.稱呼被告。被告W.H.(77歲),報稱退休人士,被控一項非禮罪,指他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8日的某一日在大埔侵犯當時年僅14歲的X。
重量集中臀部難脫內褲
被告聞判後表現平靜,其妻與部分學員相擁哭泣,他在庭外對傳媒表示:「多謝各位關心,公道就係公道。」支援性暴力受害人的非政府組織「風雨蘭」表示,法庭裁決案中被告罪名不成立,不等於當事人是誣告,因法庭判決背後有許多考慮因素。
雖然法庭的判決令人失望,但仍感謝當事人承受巨大壓力,說出自己的經歷,她的勇敢和努力,激勵了許多受害人發聲與求助。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決稱,根據X的證供,案發時X躺在被告家中的床,雙手支撐上半身,上身的重量應集中在臀部,而X供稱身體沒有移動,若沒有她的主動協助,內褲應被身體壓住,不可能輕易脫下。沒有辦法想像一個10多歲少女面對這種情況可能會出現的反應,事主指當時身體沒有移動,這個並非不可能,但按情理應有反射式動作,例如應該縮開或用手遮擋私處。
練官續稱,X在事件發生後,九年間與被告關係不變,在人前態度親密,亦有身體接觸,又在網上上載與被告的合照及送小禮物給被告,與X在社交網站帖文中提及對被告的厭惡感覺不相符。案件的關鍵部分發生於九年前,而且是一分鐘的事,主任裁判官非全知全能,不可能到現場觀察,只能按證人的證供作評估。主任裁判官認為,X證供有合理疑點,所以判被告非禮罪名不成立。
法庭只按指控考慮證據
不過,練官讚揚X勇敢無私地公開事件,令社會更公平,X明言受「#MeToo」運動啟發,但法庭並非要推動社會運動,只按指控考慮證據。
事主X較早前在庭上供稱,當天被告藉詞替她按摩雙腿,要求她脫下長褲,並突然扯下她的內褲,在陰毛位置撫摸打圈。她於2015年才首次向外透露事件,告訴朋友,到2017年11月再在社交網站Facebook貼文,將事件公諸於世。她公開事件是受美國運動員公開指控隊醫性侵犯一事而啟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