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法庭組報道】高等法院在去年10月就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女教師以手機洩露入學叩門試題上訴案作出裁決,裁定以自己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涉案的協和小學三名女老師及另一小學女老師維持無罪判決。律政司不服較早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五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律政司「終極敗訴」,指出任何人使用自己電腦而不涉及取用另一人電腦,便不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法官詮釋「取用」字眼
判詞由終院非常任法官范禮全撰寫,他指出,本案上訴的重點在於如何詮釋「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例,即是取用電腦令自己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問題是用自己的電腦是否當作取用。根據牛津英語字典,「取用」Obtain這個字的意思,包括經過努力、請求才得到,如果一個人用自己的設備,不會用「取用」這個字眼。因此,該詞與使用自己的設備的情況,是格格不入。
根據《電腦罪行條例》訂立的條文,在界定罪行時,提及的都是使用不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電腦,在詮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時,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時的情況。根據1992年的立法局文件,當年討論立法目的,是要保障電腦系統數據完整、程式或賬目不被刪改、資料不會被人清除等,是針對黑客或入侵電腦的人,而非把一般使用電腦也刑事化,形容律政司一方的詮釋與立法原意「相距甚遠」。
法官並指出,這宗案件可以引伸出不同問題,例如智能電話是否算是條文所指的「電腦」,如果算是的話,用智能電話來拍照,傳送去另一部裝置又是否算取用電腦?不過法官稱,今次上訴不是要處理這些問題。
對於律政司一方提到,為了確保有良好的公共政策,法院應對條文作較闊的詮釋,法官不認同,強調這不是他們的職能,法院只會確定法規的目的,再作出詮釋。
四名被告依次是協和小學女教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以及曾詠珊的舊同學、另一間小學的女教師余玲菊,各否認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她們被控於2014年6月13日,分別在面試前一天的簡報會上用手機拍下面試問題、傳送給遲到同事、教友或舊同學。余玲菊收到相關Word格式的文件,並將之用手機拍下,再發給兩位朋友。她們於2017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