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7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包括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換言之,視乎判刑結果,兩人的議會議席將會受到不同的影響。兩人若果被判監禁多於一個月以上,需要由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便會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判刑倘逾3個月 5年內不得參選
另外,現行《立法會條例》39條(1)(e)(i)規定,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所犯的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三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當立法會選舉於被定罪的日期起計的五年內舉行的話,則無資格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或喪失在選舉中成為候選人或當選為議員的資格。換言之,如果被判監禁三個月以上,他們將不能參加2020年的立法會選舉。
實政圓桌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昨日表示,如果陳淑莊和邵家臻的刑期,足以讓議員動議解除兩人職務,他會支持議案。他表示支持議案是尊重法庭裁決,可以向社會發出清晰信息,議員應該知道法律為何物,如果公民抗命就要付出代價,如果議員滲入其他因素考慮決定投票取向,就是將自己也變為法官。
其實早於2010年1月份,陳淑莊議員也曾經辭去立法會議席,是她首次放棄立法會議員資格。當年公民黨與社民連希望透過由「五區總辭」所引發的補選,為他們倡議的2012年實現行政長官與立法會雙普選議題進行「變相公投」。當時請辭的議員包括公民黨的陳淑莊和梁家傑,以及社會民主連線的黃毓民、陳偉業和「長毛」梁國雄。
陳淑莊曾因「五區總辭」告別立會
於2010年1月28日離開立法會前夕,當時陳淑莊及梁家傑,到立法會向保安及職員派餅道別,兩人更忍不住流淚,表示不捨得立法會的工作和各位秘書處職員,感嘆在立法會經歷大小議案,而辭職為了爭取普選,感到榮幸。兩人並無出席當日舉行的最低工資草案委員會。隨後立法會補選,陳淑莊最終連同其餘四人重返議會。
而邵家臻於1990年代大學畢業後便已於社工界工作,初時為外展社工,負責輔導邊緣青少年,他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中取得最多票數,擊敗其餘四人取得議會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