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周五(29日)深夜發表聲明,批評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是回歸後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特區政府昨天發表聲明回應,指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本身、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和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均已就決定的法理基礎作解說,不同人士對有關法律理據看法各異是可以理解的,但不代表決定欠缺法律基礎。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特區與內地簽訂合作安排後,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分組討論後投票通過作出決定,整個過程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
過程符合國家憲制程序
就有意見質疑容許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依照內地法律為高鐵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違反《基本法》第18條,特區政府解釋,第18條規範的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整個香港特區,而落實「一地兩檢」時,全國性法律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口岸區的高鐵乘客。此外,《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並不適用,類似條文在深圳灣港方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也有採用,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已為相關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特區政府重申,「一地兩檢」是因應交通、運輸系統發展而必須處理的事宜,希望社會各界客觀、務實、全面理解「一地兩檢」安排和相關事宜。在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各界均有機會討論相關議題,最終由議員決定是否通過本地法,落實「一地兩檢」。
石永泰:比釋法更具傷害
雖然港府發表聲明反駁,但司法界仍未釋疑,堅持己見。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昨天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未有任何法律基礎,亦忽視《基本法》第18條,較過往釋法更具爭議性,對法治更具創傷。他解釋,《基本法》第2條及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基本法》第118及119條均是籠統的條文,但《基本法》第18條指明在香港要用香港的法例,要在香港一部分不使用香港法律,需要在《基本法》找到理據,不能用籠統的條文凌駕適用法律的條文,否則就是違反條文。
石永泰表示,人大常委會過往的釋法已令不少人產生迷思,就是認定不可以推翻其決定,但任何讀過法律的人都知道:不可能人大常委會「說對就是對」;現在「一地兩檢」不是釋法,而是比釋法更具震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