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中西区区议会主席、民主党区议员郑丽琼涉嫌干犯「煽动意图」被捕,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表示,现时《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意图」罪歷史悠久,已不合时宜,亦难以举证,质疑警方拘捕郑的手法是故意高调。
警方指郑涉嫌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的第9和第10条、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港大法律学院教授、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表示,有关罪行具争议性,亦有很长歷史,在普通法中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当时是用以对付异己。本港现行版本在1934修订,70年代放入《刑事罪行条例》内,沿用至今。
#指需要交代引用罪名理据
陈文敏说,50至60年代,本港曾经大量採取有关条例,包括六七暴动后,曾用以控告一些左派的报章,但在70年代之后已甚少採用。90年代曾经有学者批评这条条例的内容范围是否太阔,2003年提出廿三条立法,当时政府提出建议时,亦有涉及修订该条条例。陈文敏说,郑丽琼作为公众人物,警方是否有需要凌晨去拘捕她,是否刻意高调、想显示「下马威」,警方需要交代,为何要採用这条具争议性的法例作出拘捕。陈提醒,在网上发表言论时要小心,不要甚么都转贴出去。
香港人权监察认为,煽动罪定义太阔,为无论表达意见、写书、出版、复制、分发和展示刊物,皆可以言入罪。郑丽琼在社交网站上的言论未有鼓吹暴力,如果只是要求警员就印尼记者中枪受伤案自首,实属和平表达的方式。人权监察唿吁警方克制及谨慎地使用拘捕权力,以免滥用及不法地侵害人权,又认为无理逮捕不但非法,更是对法治精神的侵害。根据法例,煽动谣言罪第一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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