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中央政府视香港反修例抗争是有外部势力介入,并指向港示威者提供资金等支援,故此,在《港区国安法》亦特别针对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规管,执法人员可要求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及财务状况。
根据《实施细则》,「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藉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此细则参考了现有《社团条例》(第151章),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社团提供资料的条文。」
条文近一步指出,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港币(约新台币38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万港币及监禁两年,但有理由相信有关资料是真实、正确及完整则属合理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