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召开首次会议,并就《港区国安法》第43条关于警方可使用的办案措施制定《实施细则》,今日生效。在搜证方面,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在特殊情况例如紧急情况下,只要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批准,可在无手令的情况下搜证。
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在「限制离港」方斫,细则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了该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潜逃海外。交出旅行证件的人,可以书面向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该旅行证件及批准离开香港。
可要求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交资料
另一方面,细则亦给予「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权力,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可藉书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而原讼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
此外,为有效防止和侦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的机密性,所有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授权当局须确定秘密行动能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的验证标准,方可作出授权。根据实行细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上述的监督责任。此外,保安局局长亦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为警务人员如何作出有关申请及行使权力提供运作原则及指引,规定警务处人员在执行有关职能时须予遵守。
为协助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关罪行而获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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