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在《港区国安法》的实施细则,赋予警队国安部门共七项权力,以截取通讯一项争议较大。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天撰写网志解释有关条文,强调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须由行政长官批准,并指程序有多项保障条文,例如授权时须考虑个案的逼切性和严重性,亦要符合「相称性」及「必要性」的验证标准,以平衡人权的保障。
李家超指出,在七项权力中,有四项是现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只是使其适用于《港区国安法》的罪行,这包括(1)搜查处所;(2)要求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4)要求有关人士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物料。这些措施无别于现有法例现时的做法,大致上是将这些条文抄录入《细则》内。
7项权力中4项现已有做
他指出,在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方面,由于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层面的复杂和敏感资料,细则要求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须由行政长官批准(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可由首长级警务人员批准)。有关程序设有多项保障条文,以平衡人权的保障。这做法和很多国家由总理或部长批准的做法类似。他表示已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警方要遵守。国安法订明国安委对措施有监督责任,行政长官亦可按细则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这监督工作。
对于警方可要求在香港活动的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提交资料。李家超表示,多国(包括美国及澳洲)都有类似法例规管外国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他又称这做法在香港并非全新事物,现时在《社团条例》里,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社团提交资料,以履行其所需职责。措施没有禁止这些政治组织的运作;组织或人士提交所需资料,以便符合法律要求。
网上煽动增多 须订移除讯息权力
《细则》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文章表示,近年网上或社交媒体出现不少煽动性言论或明显虚假资讯,令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轻人被严重误导,甚至因而作出极端暴力的违法行为,有些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为防止包括煽动性或虚假的讯息广泛传播,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警务处处长如合理怀疑在电子平台上的讯息相当可能构成/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可要求移除或阻止其接收。李家超表示,德国、澳洲、新加坡等国都有类似做法,因不同的公众利益理由,订立移除讯息或阻止公众接达有关讯息的法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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