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去年11月有网民发起「大三罢」,两男女涉在沙田科学园路堵路,包括停泊轻型货车及设置路障,同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案件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决。男被告罪名不成立,因控方只能证明他在场,却未能能断定他参与堵路,但女被告则罪成,获保释至至11月17日,待索阅感化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判刑。
被告为潘凯玲(22岁、学生)及范瑞佑(29岁、售货员),共被控于去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学园路留下栏杆、巴士站牌及两辆轻型货车等。潘凯玲另被控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并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即非法管有一支士巴拿。
#控方仅可证明男被告在场 难定夺是堵路
控方案情称,警方当日乘警车途经上址,见到有三辆车,包括私家车、轻型货车等停在路中,车旁有人聚集,路上亦有杂物堵路,现场交通挤塞。有人见警车驶到,开始上车,其中两车打算离开,最终被截停。警员在其中一辆车的司机位拘捕次被告范瑞佑,再于车厢内发现首被告潘凯玲,潘身上有一个斜孭袋。带返警署后,警员内再于斜孭袋搜出一支士巴拿。
裁判官李志豪裁决指出,当日确实有堵路事件,虽没证据指被告潘凯玲曾放置物品,但她一直留在现场没有离去,合理推论是她与其他人一起参与堵路,故裁定她在公众地方阻碍罪成立。辩方称潘当时身处车上,是因为一名女士感到不适,故带她到车上休息。不过,裁判官指若说法属实,潘应把该女士带离开现场,以协助她得到治疗,而非留在车上。另一被告范瑞祐为车辆司机,控方只能证明他在场,但未能断定他参与堵路多久,可能只是刚刚到达上址就被捕,裁定其控罪不成立。
#女被告身无斜孭袋 警检士巴拿不能证有关
至于潘涉管有士巴拿的控罪,警员作供指称,士巴拿是在拘捕被告时在其身上的斜孭袋检获,但辩方提供的片段显示,被告当时没有斜孭袋,亦没有证据显示斜孭袋是在哪裏搜获,因不知士巴拿谁人检获及何时检获,无法证明被告与士巴拿有必然关係,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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