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去年爆发反修例运动,部分前线警员执勤时被指未有展示警员编号,以致市民投诉时无法辨识身份。多名市民及记协先后申请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颁下判词,裁定警员不展示独一无二的号码或标记,是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有关免受酷刑对待的条例。法官周家明指出,有关警员涉嫌使用不合理或过份武力的投诉颇多,蒙面警员有需要让人识别,否则调查无法有效展开。此外,周官强调,目前由监警会监察的「投诉警察课」机制,并不能适当履行有效调查警察投诉的责任,认为政府有责任建立一套适当的制度,让受害人对涉嫌违反《人权法》的警员进行民事索偿或私人检控。
警方知悉法庭裁决,会与律政司研究相关判词,并作出检视及适当跟进。保安局发言人回覆表示,知悉有关裁决,并会与警务处及律政司详细研究判词,以决定应採取的跟进行动。
保安局:警方及律政司详研判词再定行动
高院将5宗司法覆核合併处理,申请人包括「马屎埔陈伯」陈基裘;「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前立法会议员梁颂恆;612右眼中弹的中学老师杨子俊;3名曾受「警暴」市民陈恭信、鲁湛思、吴康联;以及记协。申请人质疑警方没有展示警员编号,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3条:「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处遇亦不得未经同意而施以试验」。案件由高院原讼法庭法官周家明审理,昨天颁下67页的判词。
周官表示,政府有责任建立一套适当的制度,让受害人对涉嫌违反人权法的警员进行民事或私人检控,容许他们可以辨认涉事警员,从而充分保障《人权法》下所规定的权利。
防暴及速龙行动唿号及Alpha ID非独一无二
目前,警方在「踏浪者」行动(警方针对反修例事件的执法行动代号)的做法,要求「速龙小队」警员展示「Alpha ID」、其他警员展示「行动唿号」(俗称蓝卡),不过,周官认为,并不能协助受害人有效辨识施虐警员,因均不是独一无二。
周官指出,一名警员获分配的特定行动唿号,会被转移到接替该警员位置的其他小队警员。而且,实例证据显示,有不同警员在同一个场所,穿戴展示同一个行动唿号。还有警员并无穿戴展示行动唿号,甚或用其他物件遮蔽行动唿号。这可能是个别例子,但无证据提出会警方有适切措施确保参与「踏浪者」行动的警员,适当地穿戴展示行动唿号;对于无适当地穿戴展示行动唿号的警员,亦无採取行动。
此外,Alpha ID是贴在速龙小队警员的头盔背面,好大程度上削弱了辨识作用,有实例显示,属于同队的速龙、在同一个地点、同一个时间执勤时,没有贴上获分配的英文字母,只展示了小队的唿号。与行动唿号相似,无证据显示警方有措施确保警员适当地穿戴展示Alpha ID、无展示的话的亦无后果。
投诉警察课从属警队 不可视为部份独立调查
周官指出,法庭完全注意到近期公众活动中针对警员的起底行为,警员会担心在执勤时披露个人身份。这种行为已经在上诉庭受到强烈抨击,然而,考虑到原则问题,这些担心不能凌驾调查责任。
在投诉机制方面,周官提及现有的两层投诉警员机制,分别是「投诉警察课(CAPO)」及「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但同样未能有效地履行职责。「投诉警察课」由高级警司担任首长,向投诉及内部监察科的总警司和警务处处长负责。周官因此质疑,投诉警察课是警方的一部份,不可视为部份独立于警队之外,故未能满足《人权法》相关的独立调查的要求。至于监警会虽然制度上及实质上均独立于警队之外,但缺乏足够调查权力,亦无权推翻投诉警察课的决定。
法官裁定警员不展示编号的做法违反人权法,记协、杨子俊、鲁湛思等五人胜诉。至于陈基裘、郭卓坚及梁颂恆,法庭认为即使他们在去年参与过示威游行,但不认为他们直接受到警员相关做法影响,故裁定他们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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