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有「覆核王」之称的长洲居民郭卓坚前年申请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丁屋政策。高院裁定涉及私人协约方式或以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违宪,但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权则受《基本法》中所指的合法传统权益保障。郭、政府、乡议局均不服裁决,分别提出上诉。上诉庭昨裁定乡议局和政府的上诉得直,确认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同样受《基本法》保障,即以现有所有形式申建丁屋均属合宪。上诉庭确认丁屋政策是获《基本法》40条所指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所涵盖,理应受到保护。
郭卓坚一方指丁权只由成年男性新界原居民享有,歧视女性及非原居民,认为《基本法》第40条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政府保护」属违宪。高院原讼庭原本裁定以「私人协约方式」及「换地方式」买地建屋属违宪,至于新界男性原居民持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范围建造丁屋,则是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合法传统权益」,与讼三方不服,提出上诉。
丁屋政策从无人挑战合法性
上诉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副庭长林文瀚及上诉庭法官区庆祥审理。近70页的判词由潘兆初撰写。判词指出,政府及乡议局一方不否认丁屋政策的歧视性质,会违反《基本法》所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因此本上诉案的重点是,丁屋政策是否获《基本法》40条所指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所涵益,如是,有关政策则属合法合宪。
《基本法》第40条保障新界原居民包括「丁权」在内的传统权益,即使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本身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在制定《基本法》时,制定者已充分考虑此点,并决定保留原居民传统。丁屋政策在1972年推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则于1991年通过。即使丁屋政策一直维持固有的歧视性,但在此案之前从来没有人挑战有关政策的合法性,丁屋政策在回归后一直被认可为合法合宪。
讼费问题 留待各方以书面处理
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周家明没有把《基本法》第40条,与《基本法》第120及122条恰当而连贯地考虑及诠释。如把上述条文连贯理解后,丁权必然属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宪制性保护。
上诉庭同意原审法官早前裁定,新界男性原居民以「免费建屋牌照」,在「认可乡村」范围建造丁屋有可追溯的歷史,故属「合法传统权益」,但不认同原审法官指以「私人协约方式」及「换地方式」买地建屋却没有可追溯歷史的说法。
至于原审法官裁定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兴建丁屋属违宪,上诉庭认为「私人协约方式」是沿袭殖民地年代的土地租用制度,容许原居民以优惠地价向政府租用官地建屋。「换地」实际上是解决原居民没有适合土地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兴建丁屋的方法,裁定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至于讼费问题,则留待各方以书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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