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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脱暴动罪 律政司寻上诉庭法律指引
发佈日期 : 2021-01-26

被告汤伟雄和杜依兰早前获判无罪。(资料图片)

【本报法庭组报道】发生于前年7月28日上环暴动案,一对夫妇与17岁少女被控当日参与暴动受审,是反修例运动以来首宗暴动案审讯。法官郭启安去年7月裁定他们暴动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结罪名均不成立,理由是本案没有直接证据指控被告参与暴动,而暴动和非法集结两项控罪均有集体性质。律政司昨向上诉庭寻求釐清法律观点,要求上诉庭釐清「共同犯罪」的法律原则是否适用于非法集结及暴动罪,以及在上述控罪中,被告是否必须身处现场。上诉庭押后裁决,但结果将不会影响被告的无罪裁决,但将会影响之后的暴动案审讯。

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郭栋明陈词称,《公安条例》18及19条下的非法集结及暴动罪在1967年之前属普通法罪行,当时「共同犯罪」(joint-enterprise)的概念亦适用于上述控罪。任何人即使并非身处犯罪现场,只要他们鼓励或协助非法集结及暴动,亦需承担次要责任,毋须身处现场亦可构成非法集结及暴动罪行。但原审法官裁定,被告须身处现场并和其他暴动人士集结在一起才能被定罪。

上诉庭副庭长麦机智法官问,若有人参与一个合法集会,但事态转差,而该人在集会的后方未能看清前方情况,亦因挤拥未能离开现场,不代表他正在参与暴动。郭栋明同意单单在现场出现不足以证明有份参与暴动,所以需要佐证。辩方资深大律师潘熙表示,「共同犯罪」原则不适宜太广阔,否则很多无辜的人会被捕。

麦机智法官又问及,如果有暴徒在一条街,警察在另一条街,一名人士在高处俯瞰,并透过电子器材告知暴徒关于警察的行动,那人算不算干犯暴动?郭表示,基于协助和教唆,那人同样干犯暴动罪。辩方却指,由于他并非与暴动者基于共同目的而集结在一起,因此不属参与暴动。上诉庭听罢各方陈词后,决定押后裁决。

夫妇被告汤伟雄(38岁)和杜依兰(41岁),以及现已17岁的李姓女生被控于2019年7月28日在德辅道西近西边街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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