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法庭组报道】警方去年在元朗洪水桥截停一名男银行职员,并在其村屋内检获一支手枪、390发子弹和4个弹匣。他昨于高等法院承认一项无牌管有枪械和弹药罪,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就所涉枪弹及枪械组件提供更多资料,将案件押后至下月31日判刑。庭上透露,被告犯案前没有案底,涉案枪械亦没有使用过。
被告陈立明(39歳,银行职员),被控于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桥石埗村富祐居一单位内,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即一枝设计作可发射9x19mm口径子弹的手枪,4个弹匣及390发9x19mm口径的子弹。
涉案枪弹用途需时调查
法官问及控方案情提及于涉案单位搜出的枪械组件类别及用途,被告是否曾使用涉案枪弹等。控辩双方表示需时调查,要求押后案件,并确认被告并没有使用过有关枪弹,以为案发时没有刑事纪录。法官押后案件至2022年1月31日再处理,被告继续收押。
控方案情称,被告于案发日早上约9时在住所地下遭警方截查,警方发现其身上藏有三部手机、两张八达通及2,260元现金。警方其后再押解被告到其住所搜查,于睡房发现一个夹万,内藏涉案手枪、9个盒子藏有共390发子弹,以及4个弹匣。
警方又在被告的抽屉中发现伸缩棍、手枪架、弹匣、胶黏手枪握把、40发塑胶子弹等枪械用品,并在其电脑枱发现一张由某射击学会发出的证书、有关自制手枪的书籍等。被告于警诫下承认居于上址,就其他提问则保持缄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