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报道】2019年11月警方围堵理大,17人涉突围而出,进入科学馆后被捕,其中5男1女否认暴动罪,为首宗涉及理大校内暴动案,昨于区域法院裁决。区院暂委法官黄士翔裁决时指,各被告前往理大时,已知道理大内发生暴动,但仍继续逗留,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势,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12月10日判刑,期间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报告,其中2人另索取教导所报告。
6名被告依次为陈俊邦(23岁)、陈颂欣(19岁)、郭添明(22岁)、罗健洋(18岁)、李日朗(23岁)以及袁太林(23岁),案发时各人介乎15至20岁。李及袁分别为理大专上学院及高级文凭课程学生,其余4人并非理大学生。
案情指,2019年11月18日早上约8时,大批身处理大的人进入科学馆道,有17人进入科学馆内。警员于上址拘捕该17名人士,包括本案6名被告。辩方在审讯时指,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间,在理大发生多个不同的暴动而非一场大型暴动,被告离开理大进入科学馆时并没有暴动发生。
不过,黄官判刑时指出,2019年11月17日晚上至翌日早上,在畅运道天桥、北桥、南桥;畅运道及科学馆道交界;理大校园内和正门位置;理大正门、畅运道和科学馆道,上述4处均出现暴动,且是逐一发生。他又引述终审庭案例指,法庭须考虑暴动的流动性,虽暴力行为有时会减退,但非法集结或暴动仍会维持。
黄官指出,事发时理大由示威者控制,有完善配套支持示威者,如提供饮食、衣物、装备和汽油弹。这些物资「明显是有组织和有计划地安排」,让示威者长期留守在理大内,亦可换衣服及佩戴装备进行非法活动,因此裁定11月17日下午7时至翌日早上8时许,理大校园和附近持续有一个大型的暴动。
黄官又说,根据闭路电视片段,被告离开理大时,有人带领和作出指示,认为示威者是有组织地尝试离开理大,并冲击警方防线,故裁定由2019年11月17日下午7时起,有一场大型暴动在理大校园和附近,持续发生至18日早上8时,而离开理大前往畅运道与科学馆道交界的集结人士,属大型暴动的一部分。
官不信是急救员 指混入壮声势
就辩方指首被告陈俊邦是急救员,法官认为若他真的是急救员,没理由混入示威者,聚集在科学馆电梯大堂及除掉急救衣着。而第6被告袁太林被捕时,身穿一件蓝色水渍的灰色T恤,因早前警方曾出动水炮车,将有印记的蓝色水射向示威者,唯一推论是被告曾与警方对峙,沾上了蓝色水。第5被告李日朗前往科学馆时,则手持一个看似是汽油弹的玻璃瓶。
黄官指当时理大事件被广泛报道,市民包括各被告,没有理由不知道理大有很多示威人士聚集,进行暴力非法活动,但各被告仍继续逗留,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论是被告前往理大时已知道校园内发生暴动,选择逗留在理大内以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势,他们离开理大后进入科学馆,更换衣服及抛下身上物资和装备,以隐藏身份。综合上述理由,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罪成,撤销保释,还押至12月10日判刑。
仅向2名21岁以下索教导所报告
辩方呈上一1宗7.28上环暴动案例,指该案所涉范围较本案大,当中一名24岁被告被判入劳教中心,期望法庭可为案中4位已年过21岁的被告索取劳教中心报告。不过法官拒绝,只下令为两名21岁以下被告索取教导所和背景报告,其余4人则索取背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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