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本土民主前线召集人黄台仰怀疑弃保,法庭已向其发出拘捕令。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获准保释的人如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即属犯罪;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12个月。据了解,在入境处的出入境系统已纪录黄属于通缉人士,虽然他入境时未必会立即被捕,但极有可能在香港境内遭巡警拘捕,法网难逃。
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2个月
据了解,由于黄台仰过了日期而未有到警署报到,亦未有交还旅游证件,按照一贯做法,警方通知律政司採取进一步行动。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L「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的罪行」,获准保释的人如无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即属犯罪。获准保释的人如有合理因由而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时间归押,但没有在该时间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归押,即属犯罪。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订的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75,000元及监禁6个月,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则可处任何款额的罚款及监禁12个月。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9K「逮捕获准保释的人」,如属以下情况,任何警务人员可无须手令而逮捕和羁留任何获准保释的人,包括:该警务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获准保释的任何条件或约束该人的任何保释条件已遭违反或相当可能遭违反;或任何警务人员接到为该人作出保释担保的任何担保人的书面通知,谓该担保人相信该人相当可能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为此理由该担保人拟获宽免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根据第(1)款逮捕任何人后,须在该人被逮捕后24小时内,或在其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该人带到一名裁判官席前,但如该人因其保释而在某一时刻须向任何法庭归押,而该人在紧接该时刻前24小时内如此被逮捕,则属例外,而在该情况下,该人须被带到该法庭席前。根据第(2)款而将任何人带到法庭席前,如法庭觉得准予保释的任何条件已遭违反或相当可能遭违反,则法庭可命令将该人羁留扣押;或准予该人保释,但须受同样的条件或法庭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所约束,但如法庭并不觉得如此,则法庭须将该人从扣押中释放,并以同样的条件准予该人保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