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闻部报道】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昨日接受本报查询时,提醒市民为免堕下法网,不要贪便宜或贪方便,在市面购买一些未经批准的解码器或机顶盒回家使用,否则有机会触犯法例。
条例同时适用于用家
楼据本港法例第562章《广播条例》第6条,当中说明任何人不得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进口、出口、制造、出售、要约出售或出租任何未经批准的解码器。再者任何人不得在没有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为任何营商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与任何营商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管有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解码器,或授权另一人如此行事。
如果违反第上述条款,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
陆伟雄进一步解释,监管未经批准的解码器的条例不只规管商人,但亦同时适用于用家,「当你管有这类解码器,不论数目,尽管你说机顶盒是自用,但海关或法庭不能判断你往后会否转售有关机顶盒,即代表没有合理辩解,亦没有合法授权,因此会符合条例中『在没有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与任何营商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管有或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解码器』所列明的控罪要求,而有机会被定罪」。
他唿吁市民切勿掉以轻心,不应购买该等网络电视机顶盒,「因为不买就不需要解释,而且可以避免负刑事责任,及遭民事索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