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出轨】
歌手许志安及艺人黄心颖在的士车厢内被拍下偷情片段,并怀疑遭人外洩给传媒图利,引起公众人物的私隐保障问题。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昨日指出,的士属半私人空间,因此如果将摄录车厢情况的片段公开发布的话,即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若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囚两年。有执业大律师指出,如果公众人物能证明外洩的片段直接影响其工作,引致金钱损失,可循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与此同时,当事人更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向外发布及转发涉事片段等。而的士司机即使以保安理由在车厢进行拍摄,亦必须清楚告知乘客,否则亦属违例。 本报港闻部报道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昨日表示,的士属半私人空间,有别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故的士车厢内所摄录的影像,必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及其六项资料保障原则。包括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须以切实可行方式告知乘客,已启动闭路电视的摄录功能,如在车厢当眼位置张贴显眼的告示提醒乘客。
的士司机须清楚告知乘客
专员又称除非已得到乘客自愿和明确同意,否则收集所得的资料只限用于收集时述明或相关目的(如作保安之用)。若有关资料用于其他用途,如于互联网披露等,本质上已属侵犯乘客个人资料私隐,有可能违反《私隐条例》下的资料收集及使用原则,专员可发出执行通知,指令资料使用者採取补救措施,以纠正及防止违规情况。若不遵守执行通知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5万元和监禁2年。如罪行持续,可处每日罚款1,000元。
法政匯思发言人、大律师蔡骐向《成报》表示,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如有人因他人违例而招致损失,是可以提出民事诉讼。假如艺人因为片段外洩而失去广告商,可否追讨一切损失?蔡称当时人需要证明,失去了广告工作是直接与片段有关,才有机会成功索偿。蔡又指出,假如汽车摄影机拍到乘客容貌而被确认到身份,即属个人资料,在搜集前必须让当时人知悉,即使只是用作保安之用,亦须通知乘客,若然没有通知,就违私隐条例。
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亦有大律师指出,如果的士司机有在车厢内张贴录影告示不属违例,但如果将片段流出,则有违保安原意,可能违反私隐条例,相关公众人士亦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发布或转发,如影响到知名度及招致金钱损失,亦可循民事索偿。
至于是否所有被拍人士都可以向拍片者提出申索?执业大律师苏俊文向《成报》指出,私隐条例的着眼点在于,拍片的地方是公众地方抑或私人地方,假如有情侣在港铁站内被拍到大庭广众下做出不规矩行为,是不违反私隐条例,不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被拍下而提出民事索偿,「咁大个人要为自己行为负责任」,但若然有人拍下情侣在屋内的情况,则属违反私隐。
过往曾有的士司机捲入涉嫌侵犯私隐案件,的士司机邹力胜被指于2016年12月,涉偷拍女乘客哺乳过程,更将片段放上网发布,邹当时被控一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不过,由于终审法院早前已经裁定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并不涵盖被告使用自己电脑和智能手机作案的情况,案件已押后审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