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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查冊車牌被捕 盡顯運輸署庸碌無能
發佈日期 : 2020-11-04


香港電台電視部編導蔡玉玲在寓所被警方帶走並拘捕,原因是在節目《鏗鏘集》其中一集《7.21誰主真相》之中查冊車牌,被指涉嫌作出虛假陳述,不正當使用資料,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市民眼睛是雪亮的,蔡玉玲查冊的內容是用作新聞用途,無不當使用,被捕理由已是荒謬至極。警方是接獲市民投訴及經私隱專員公署轉介而展開調查,再由律政司拍版檢控。我們先不談背後有否政治動機,但現在卻是政府當局自揭瘡疤。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符合公眾利益情況下,新聞活動獲豁免,所以私隱署轉介給警方已顯多此一舉。然而,始作佣者應當是運輸署,悄悄在相關申請表格上做功夫,濫權收緊用途,盡顯運輸署所謂「聽意見保障私隱」的說法,實盡見無能,頓成了「殺死」新聞自由的兇手。


被捕的蔡玉玲是《鏗鏘集》其中一集《7.21誰主真相》的編導,該集的其中一段,有記者翻查7.21元朗白衣人事件發生當晚,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有六輛私家車曾經出現,並接載白衣人,甚至分發竹枝。記者於是根據該六個車牌,透過政府的網上系統查冊車主資料,然後接觸車主,包括屏山輞井圍村代表鄧輝泰、新田鄉竹園村村代表黃廣寧等,希望查問7.21當晚的情況。


坊間有傳,警方是在接獲私隱專員的轉介,以及接獲投訴之後展開調查,認為運輸署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系統,列明查冊只供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的用途,於是交予律政司決定,而律政司認為證據充份,於是蔡玉玲被指用作新聞報道有作虛假陳述之嫌,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被拘捕。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條,任何人如獲取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罰款5,000元,監禁六個月。


然而,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新聞活動獲豁免不受個人資料私隱第三原則規管,只要證明從事新聞活動及符合公眾利益下,可以無需當事人同意,改變個人資料的用途。因此,當私隱專員把個案轉介予警方跟進及接獲投訴時,應已可定調無法立案。


至於運輸署因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自2003年引入行政措施,規定市民須填寫表格,申報車牌查冊的用途,以保障車主的個人資料。不過,運輸署之後曾修緊表格選項,導致在三個查冊車牌資料的申報選項中,並沒有一項作為「傳媒報道之用」,有關申請表格是否屬合理的規限、妨礙採訪自由,或是運輸署的無心之失,實在有值得商榷的餘地。


至於從新聞角度看來,不管蔡玉玲填報的查冊原因是甚麼,從該集《鏗鏘集》的內容來看,一定是作新聞用途,根本無不當使用。在節目之中,記者也有找回當事人,給予他們適當機會回應,新聞角度是完整的,已做足傳媒應盡的本份。事實上,查冊工作對於採訪工作相當重要,例如藝人謝霆鋒在2002年涉及的「頂包案」,記者就是透過查冊才獲悉車主的身份。


目前看來,整件事運輸署的表格必定有不足之處,加上私隱專員轉介予警方跟進的多此一舉,頓成了殺死新聞自由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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