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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檢控與否 公眾存極大落差  律政司有責任闡釋檢控標準
發佈日期 : 2020-11-05


守護法治不是靠一張嘴,而是行動,可是港府一次又一次自毀長城,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就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被捕案,引起傳媒界震驚,因習以為常的「查車牌」做法,突然無聲無息變成犯法,運輸署固然是「元兇」。業界對於律政司的檢控標準亦存疑,當運輸署的行政規則與普通法有牴觸時,是否真的仍可以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呢?當記者查冊後利用資料作新聞報道,律政司有否按照《檢控守則》,考慮作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呢?最近,從豪景花園數十隻動物高空墮下而不檢控被捕人,再至南丫海難發生8年後,又決定無人及公司要作檢控,公眾譁然,不認同律政司的不檢控決定。我們認為,律政司有責任向公眾闡釋清楚這類公眾高度關注案件不檢控的理據,而非「官」字兩個口,說了算。


香港法律周2020和香港法律樞紐的開幕禮日前舉行啟動儀式,據政府介紹是標誌着律政司在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和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地位,以及推廣、鞏固法治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此時發生港台記者被捕事件,打擊新聞自由,相當諷刺。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前天被捕,被指控在《鏗鏘集》「7.21誰主真相」這一集中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警方依照法例執法,可說是被動,唯一爭議是案件交由極大角色衝突的新界北總區負責調查,公眾觀感早已對該總區處理元朗7.21衝突事件不滿,現再拘捕進一步揭發該事件的港台記者,是欠敏感度,極為不智。


今次決定採取拘捕行動及落案起訴,則是由律政司「拍版」,認為夠證據起訴。因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各方期待了解今次的檢控標準。


在法律上,警方決定應否拘捕,與律政司最終決定應否提出或繼續檢控採用不同標準。只要有真正和合理懷疑,警務人員便有權拘捕涉案者;律政司則有責任持續考慮整體證據是否支持繼續檢控,若整體證據,包括新證據不再足以支持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便會決定不繼續檢控。


我們翻開律政司頒布的《檢控守則》詳述了檢控人員的獨立性及角色。其中,第1.1段說明「檢控人員行事須以廣大公眾的利益為依歸,但作為『秉行公義者』則獨立自主。在作出決定和行使酌情權時,檢控人員必須根據法律、可接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控方已知的其他相關資料,以及任何適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


檢控與否的決定,必須就所得的證據和相關法律進行客觀和專業的分析,並按照《檢控守則》行事。作出檢控決定時須考慮的因素及驗證標準,在《檢控守則》第5章可見。根據《檢控守則》第5.3至5.5段,控方須考慮是否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並以根據有關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為驗證標準;如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控方繼而須考慮作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港台記者作車牌查冊,完全是為了「公眾利益」;若果律政司按此準則,應該考慮到如作出檢控,是不符合公眾利益。我們期待在庭上了解律政司的想法。


今次的拘捕及檢控是衝着優秀的新聞人而來,而踐踏負責任的新聞工作者是關乎公眾利益,也事關全香港市民的福祉,不只是業內人士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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