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在電視節目間距播出的30秒廣告功效已大打折扣,因為坐定定在固定時間觀看的人愈來愈少,於是將產品信息放入節目之內,讓觀眾不可以「逃避」,便成了廣告客戶更樂於扳放資源的手法,而且在潛移默化中,可讓觀眾代入角色遭遇,又或信服主持人的介紹,不自覺的對置入產品產生認同,從而改變消費模式,達成促銷的目的。
只是在香港,根據《電視節目守則》和《電視廣告守則》規定,這種做法是不容許的,無電視前年在《萬千星輝頒獎典禮》中加插一眾嘉賓藝人集體食炸雞的環節,便因為違反規定而遭罰款15萬元,而在之前,無已多番涉及同一問題而遭勸喻及警告,例如在2013年台慶劇《法外風雲》中,多次牽強地特寫某運動飲品,違反間接宣傳的規定;2014年又裁定處境劇《愛.回家》大量展示贊助商產品,令人覺得牽強,干擾觀賞趣味。
無向來都希望突破禁區,其行政總裁李寶安在2014年出席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便批評通訊局對植入式廣告設限,限制電視台廣告收入,與國際大勢背道而馳,而在被判罰款之後,李寶安便質疑,為何外購劇可播放「植入式廣告」,但自製節目監管甚緊,香港相比外國做法落後,無法與人競爭,無亦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關於此一問題,通訊局亦為海外規管免費電視間接宣傳和贊助,即所謂「植入式廣告」展開研究,本月內會蒐集公眾意見及取態,強調局方持開放態度。
在內地及日韓,這方面的規定都比較寬鬆。韓國放送委員會自2013年起宣布放寬對劇集加入「植入式廣告」的程度,惟指明加入廣告,必須要以自然為大原則,廣告內容也不能超過劇集時段中的5%。韓國電視製作的間接廣告資金投放與日俱增,就如早前一齣韓劇《Producer》,主角有廣告天王金秀賢與小天后李知恩(IU),整體製作費為48億韓圜(約合港幣3,200萬元),「植入式廣告」收入便有20億韓圜(約合港幣1,350萬元),可見出其重要程度。
而在內地,除了本身的製作,就是在外購的,也會在後期加工,另開財源。譬如由宋仲基與宋慧喬主演的韓劇《太陽的後裔》,內地版便出現大量「後期植入式廣告」,在不同場景中出現了格格不入的紙包飲品,「強行植入」,此外,也出現過在古裝劇吃現代胃藥,並出現阿拉伯數字商品名的「胡混穿越」情節,便成為了一時笑談。
「植入式廣告」並非新事物,在電影中更可追溯至默片時期,只是在目前新時勢中,愈來愈受影視製作倚重,要如何達到其商業目的,而又不會令觀眾覺得突兀討厭,也真的可算是一門藝術。我們認為就算要拆牆鬆綁,也還得要有配合的規條,譬如是出現頻率及佔時,在整個畫面所佔的比例等,這都可以有客觀的判決,通訊局還可以藉以監察,至於是否有乖情理,植入得是否過硬,便很難評說,只得由業者自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