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為善不甘後人,踫上突發不幸事故,為助危難者,所得的善款數目都令人感動,傳統慈善團體的每年籌款活動,亦屢創佳績。政府鼓勵行善,除了個人薪俸稅報稅可獲寬免,對於慈善機構,更透過提供豁免繳稅、象徵式地價批地等措施支援,只可惜這種美意卻容易給人利用,以慈善作幌子,撈取個人利益,行善的一心向明月,但遺憾的是明月照溝渠。
最新一份《審計報告》指出,慈善機構數目在過去10年倍增,由2006年4,435間增至去年8,923間,籌款活動也日益繁多。獲《稅務條例》扣稅的慈善捐款由2005/06年度的52.5億元,增至2014/15年度118.4億元,10年間增幅為126%,估計在2014/15年度,政府少收逾15億元稅款;至於給予慈善機構稅務豁免而少收的收入,則沒有現成統計數字。慈善事業興旺發達,不是該可喜的嗎?除了表象,我們還得透視當中掩埋的亂象。
慈善機構可能已給視為一種規避稅務的途徑,而不是愛心氾濫,笑面迎人的只是一座不會行走的肖像。雖然稅務局慈善捐款組員工手冊規定,若慈善機構停止運作或不活躍,可撤銷其免稅地位,只是這一種暗度陳倉的做法,未有得到適當的注意及監察,予別有用心者有機可乘。審計署抽查其中七宗個案,發現有三宗稅務局都用了超過兩年時間來處理,其中一間機構更自獲確認為免稅慈善機構後,12年來未曾開始運作。
更有甚者,是藉慈善機構的名義取利。審計署發現,有11間慈善機構以免地價或按優惠地價批出的土地,領取牌照營運服務式住宅及酒店。在這11個項目中,有10個地契沒有加入慈善機構不得將酒店利潤分派的規定,另有7個項目沒有要求團體提交帳目,佔了政府,亦即是全港市民的便宜,謀取商業利益,更不用像其他商業營運者繳交稅項。
此外,稅務局發現至少四宗慈事機構違規向董事支付薪酬的個案,每間慈善機構涉及金額由數萬至逾千萬不等,另有慈善機構利用數十萬捐款收入,作重建與創辦人有關的祠堂、修葺祖墳等無關慈善的項目,其中一間慈善機構於2011年至2014年四個年度間,向10名董事支付合共1,800萬的薪酬;經稅務局要求,該做法才於2015年停止,只是董事已收款項沒有退回,過了海便是神仙,該機構的免稅地位亦沒有受到影響。
審計報告指出,稅務局為了查核慈善機構是否符合免稅地位,雖然會經常查核慈善機構帳目,但局方沒有並法定的執行權力,對違反規定的個案採取跟進行動,暴露了現今監察慈善機構的漏洞,就是政出多門,而又有不同的條例,而各個部門又因為只是顧及事務的其中一條分支,未有足夠的重視。
就如稅務局的角色便有限制,有些國家設有監管慈善機構的專責部門,統一管理慈善團體帳目,如發現其中有問題,有權將其慈善機構名義取消,更有規定必須備有年報及帳目報表,以供公眾查閱,比起現在香港只由稅局查核,提高透明度,對那些做實事的慈善機構,不是添煩,而是一種幫助。
寬容的後果是放肆,捐錢的人當然希望善款能用在陷於困苦的人身上,愈知道有人取巧,愛心亦會給消磨,有可能間接影響到做實事的慈善機構,從而令受援的範圍縮小。善心給糟蹋,是很氣人的事,這種情況,必須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