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為吸引新血加入建造業的電視廣告,描寫在經過宏偉建築之前,家人為父親兄弟子女有參與工程而自豪,這固然是在生活會發生的情節,只是在開心快樂的背面,卻也有不一樣的傷痛故事,原來在這巍峨建築之下,掩埋的是摰親的最後音容。
工業傷亡成憾事,不論是建築商,又或工人,以及負責監督的勞工處,都要多作努力,謹慎提防,避免禍及人命,繼而影響一家之生計。
只可惜勞工處作為守護者,便顯得極不稱職,上月審計署便在其報告中揭露勞工處視察工地「報大數」,只求交差,檢控又不積極 ,以致隱患不清,就看是何時出事而已。
在其剛交到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文件,截至11月30日,建築業的致命工業意外有19宗,比起去年同期的10宗,暴增三成多。有這麼多個家庭遇上悲劇,已經令人搖頭嘆息,但看到了勞工處開脫之辭,更是含淚中帶悲忿。
勞工處是這樣說的:「建造業近年持續興旺,工人數目由12年的7.1萬人,上升62%,至今年上半年的11.5萬人,為行業的職安健帶來嚴峻挑戰……」這麼說,是不是現在死得人多是很「合理」的發展呢?拿數字作託辭,只顯得冷血涼薄。
勞工處自稱有為針對致命意外「持續加強巡查執法的力度,在2017年上半年進行了31,964次恆常地盤巡查,包括針對高危工序,例如高處工作、吊運操作、電力工作等,進行特別執法行動,期間共發出了490張暫時停工通知書及965張敦促改善通知書,並提出1,049項檢控」。
只是我們得配合審計報告來看,原來勞工處數是這樣計的,「如某次視察是由超過一名視察人員共同進行,勞工處會把視察人員的數目算作視察次數……但假如不論由多少名視察人員進行,每次視察都算作一次視察……此外,勞工處呈報的視察次數,把上鎖、搬遷或沒有營運的工作場所亦包括在內」。
除了疏於檢控,現時的判罰,對於違反安全規例的承建商,亦未有足夠阻嚇力。
按審計報告資料顯示,過去就工傷問題交到法庭的案件中,罰款最多為逾1.13萬港元,認為涉及人命的,亦只是賠償萬多港元,相對於一項數億港元的工程而言,只屬戔戔之數,沒有阻嚇力,且暫未有需要判囚的案例。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便曾批評:「罰萬來元,請個人回來改善安全都不止這個數,所以好多僱主寧願出事才算。」 這是聽落有點悲涼的現實,在關乎職安健的勞工法例,勞工處亦知道有加重刑罰,以收阻嚇作用的逼切需要,只希望不要秉承其檢控的慢條斯理,在此而言,高速,乃至極速,才是確保安全。
還待檢討的,是現在的安全主任是由承建商聘用,便造成僱員監察僱主的尷尬,而安全主任的角色亦只是虛應故事,有意見便認為安全主任應直接受聘於政府或獨立法定機構,令安全主任的工作可以更獨立而有效。
此外,管大也得管小,除了處罰承建商,亦得讓工人不得輕忽。在現時建築工人人手不足情況下,多了一些新手入行,疏於或未太注重安全意識,亦加上經驗不足,便容易招致禍患。勞工處或可考慮,針對一些經常不注重安全意識的建築工人,訂立一份中央名冊供承建商查核,可以考慮是否適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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