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前日在无公布下,在一向给予传媒查阅的控罪书中删去多项资料,包括控方案件主管、被告出生日期及地址等,而案件主管改以手写「警察」二字代替。司法机构在传媒查询下才承认此做法,做法不合理及欠透明。我们认为,警方在拘捕疑犯时,部分重要或公众感兴趣的案件已举行记者会,大部分是由案件主管亮相。既然如此,上庭控罪书为何要删除呢?做法既多此一举,亦为传媒採访制造障碍,促请尽快调整做法,以免削弱公众知情权。
在控罪书上,案件由警队哪个单位负责、谁人负责是极为重要,因记者可以凭这些资料判断案件的重要性,以决定是否有新闻价值,以及在审讯期间或之后作出跟进採访。
我们以警方处理的毒品案为例:若调查单位是属于警区的「刑事调查队」(DIT),即可能是只是涉及个别人士的普通毒品案,被告仅是个人藏毒或吸毒。由警区的重案组(DCS)及总区重案组(RCU)处理的毒品案,涉及的疑犯及犯罪活动不限于个人,而是有组织,涉及多个地区或跨区的,案情相对警区处理的毒品案较复杂。至于由「毒品调查科」(NB)负责的案件,主要涉及贩卖毒品、制毒及种植毒品、与海外毒贩合作贩运毒品、出现新式贩毒、制毒及吸毒手法,该科人员会蒐集有关在本港和海外入口、制造和分销毒品的情报,除直接採取执法行动打击在本地活动的罪犯外,还与内地和海外的执法机关紧密合作遏止与香港有关係的集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活动,并会积极追查、冻结和充公贩毒活动的收益,务求令罪犯不能从中获益。
由此可见,毒品调查科案件主管负责的案件,必定是传媒高度重视採访的;而警区的毒品案则相对採访价值较低。在传媒人手、时间及报道篇幅有限下,必须作出取捨。传媒除了透过警方安排的简介会知悉大概案情外,就只有透过翻阅案件审讯表及控罪书详情,才作出更多判断。
因此,司法机构删除了案件主管姓名、职位及单位,记者怎知谁负责呢?虽然警方在拘捕疑犯时,有需要时会安排记者会,传媒因而大概也知谁是案件主管负责,但因不是每宗案件都有记者会。司法机构删除控罪书内案件主管的做法有三大荒谬之处:一是为记者採访增添障碍;二是令破案的警员如不见得光;三是警察姓名及职级早已在拘捕时曝光,在控罪书匿名做法是多此一举。
司法机构现时做法,只有逼使记者向警察公共关係科「每案问」,即把自家一项根本毫不花功夫的工作量,转介给警方,做法自私,所谓的保障私隐是站不稳脚。
我们认为,若果涉及《港区国安法》的案件,基于人手编制保密下,以营造「神秘」之感,相关案件主管不具名也可以是说得成理,但若把偷猫狗等小案的案件主管也匿名,实在贻笑大方。 |